【一点享法】丧偶儿媳抚养老人,可否要求分得遗产?

2024-04-11

在家庭纠纷中呢一直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,就是有关于抚养老人的事,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这其中的一个问题,儿子去世了儿媳抚养老人,该不该分这个遗产呢?

事情是这样的,老人孟某有三个儿子。小儿子在2003年去世了,留下一子小孟,二儿子呢在2019年去世,二儿子去世之后老人就一直和二儿媳生活在一起,直到2022年老人去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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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老人孟某去世之后呢,孙子小孟起诉到法院,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。通过在庭审过程中,二儿媳提交的证据证明,我们得知,自从老人的二儿子去世以后,二儿媳作为丧偶儿媳来说多年来与公公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,不仅悉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,还在老人住院时也在旁边陪护照看,甚至借了5万元左右为老人看病,也算是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。而大儿子却认为二儿媳和其他继承人相比来说,没有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,所以无权参与老人财产的分配。

那么丧偶儿媳与公公共同居住,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,要求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,是否应当支持呢?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:“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。”

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,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其中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”,是需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的:

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、供养,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。

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。

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、经常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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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结合在案证据,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照顾,老人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,是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、抚养义务的,但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。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,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,确实对老人进行了较多的抚养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。而此处的“较多”呢,并非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,而是与其他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相比较,所以才规定“可以分得适当”遗产而并不是“应当分得相应”遗产。

那二儿媳呢,尽到了相较于其他继承人之外的普通人更多的义务,是可以适当酌定分得部分遗产的。

那结合此次事件呢,一点享法也认为,尊老敬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,爱护老人就是爱护明天的自己,希望我们要常怀敬老之心,笃行扶老之事,营造家庭和睦、社会和谐的良好品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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