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户为什么要求驻场员工改签合同?
2026-10-21
员工乙已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第三方公司丙将一个项目外包给甲,甲需要派乙到该项目上工作,而丙提出要求:由乙与丙签订一份"灵活用工合同"。这一要求看似只是补一份文件,实际上同时触及派遣资质、外包性质与劳动关系认定三条边界。
五类风险分别是哪些?依据是什么?
违法派遣风险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,未经许可不得经营;第九十二条规定,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外包性质被穿透风险: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七条明确,以承揽、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,按本规定处理;监管与司法实践均遵循"实质重于形式",以管理权归属为判断核心。
劳动关系被否定风险:依据劳社部发〔2005〕12 号确立的三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"支配性劳动管理"标准,员工可能主张与客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解除、终止的合法性基础被削弱。
工伤与社保责任风险:员工在客户处受伤,若原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或用工管理存在缺位,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能由原用人单位承担,且向客户追偿缺乏依据。
经济补偿放大风险:项目结束不构成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,单方处理易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,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;客户直接考核、考勤、指令还将架空用人单位的地位。
风险类型 | 核心法律依据 |
|---|---|
违法派遣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九十二条 |
外包性质被穿透 | 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七条 |
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| 劳社部发〔2005〕12 号;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|
工伤与社保责任 | 社保缴纳义务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|
经济补偿放大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七条 |
五条应对办法是什么?
坚守"劳动关系唯一性":劳动合同、工资、社保、个税、档案全部由原用人单位履行。
签署真实的服务外包合同:以"项目成果"为标的,禁止约定人员数量、指定员工、接受日常管理等派遣特征条款。
实行"本单位主导、客户协作"的驻场机制:驻场经员工书面同意;考勤、绩效、纪律由原用人单位主导。
三方签署《驻场服务确认书》(非劳动合同):载明劳动关系归属,明确客户不参与人事管理、不建立用工关系。
做好员工知情告知与书面确认:说明派驻性质、岗位、权益、管理主体均不变,并留存签字文件。
实务中区分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,可参照下表:
判断维度 | 服务外包 | 劳务派遣 |
|---|---|---|
合同标的 | 项目成果 | 派遣劳动者 |
结算方式 | 按成果/工作量结算 | 按人数、按人头结算 |
管理主体 | 承包方自主管理 | 用工单位指挥管理 |
资质要求 | 无需派遣资质 | 须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|
岗位与比例 | 无岗位与比例限制 | 三性岗位,不超用工总量 1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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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常见问题】
Q1:驻场服务确认书要写什么?A:核心是固定三件事——员工劳动关系归属本单位、驻场期间由本单位履行劳动管理与人事义务、客户不参与人事管理且不建立用工关系。
Q2:员工驻场客户,考勤和考核该谁做?A:应由用人单位主导。考勤核定、绩效考核、纪律约束由本单位负责,客户只反馈工作成果质量,避免形成客户对员工的直接管理。
Q3:驻场期间发生工伤,责任怎么划分?A:社保仍由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;若缴纳或管理缺位,工伤保险待遇可能由原用人单位承担,向客户追偿缺乏依据。
Q4:项目结束,怎么合法处理劳动关系?A:项目结束不构成法定终止事由。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岗位或工作内容,确需解除的应依法定情形与程序办理,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。
说明:本文为合规知识性内容,仅供参考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