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以案说法】临时雇佣签免责承诺能否免责?一点享法解读用工风险防控要点
2026-10-29
企业日常经营中,临时雇佣劳务人员是十分常见的场景。许多经营者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,会要求提供劳务者事前签署免责承诺书,约定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由劳动者自行承担。这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企业应当如何正确防控临时用工中的法律风险?
本文结合一点享法法务团队服务过程中处理的真实案例,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,为企业合规用工提供参考。
一、基本案情
某个体经营户主陈某因厂房清洁需要,临时雇佣小时工刘某从事厂房清扫劳务,报酬按小时结算。作业开始前,陈某要求刘某签署《劳务免责承诺书》,约定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一切人身损害均由其自行承担,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清洁作业当日,厂房地面残留积水湿滑,刘某未穿戴防滑用具,不慎滑倒摔伤,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,产生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.2万元。事故发生后,陈某以双方存在免责约定、损害系刘某自身疏忽所致为由拒绝赔偿。刘某诉至法院,请求陈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二、核心裁判规则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有三个核心裁判要点:
第一,案涉《劳务免责承诺书》中的人身损害免责约定绝对无效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六条规定,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。人身权益属于法定绝对权利,具有不可处分性,即便劳动者自愿签署事前免责文书,该约定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,不能作为雇主免责依据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事前预先放弃人身损害求偿权无效,但损害发生后双方协商和解、受害方自愿放弃部分赔偿的,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,依法有效。
第二,本案属于混合过错侵权,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。陈某作为雇主,未尽法定安全保障、风险告知、隐患排查义务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原因,承担70%赔偿责任;刘某自身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,是次要过错原因,自行承担30%损失。该责任划分符合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定。
第三,雇主预先设置免责条款规避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,不构成独立的侵权过错,不单独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,但该行为体现雇主消极规避法定义务的主观心态,法院在综合划分过错比例时可将其作为参考情节。
三、企业用工风险防控提示
一点享法作为国内专业的企业法务服务品牌,长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,在处理大量用工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,企业在用工风险防控中普遍存在"重协议、轻防范"的认知误区:
一是错误地认为免责协议可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。事实上,涉及人身损害的事前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律无效,不仅无法实现风险隔离,反而可能成为认定雇主主观过错的参考因素。
二是对临时用工的安全保障义务认识不足。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劳务人员,雇主都应当承担作业环境安全保障、劳动防护配备、风险告知等法定义务,这是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。
三是风险转移方式选择错误。真正有效转移用工风险的方式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、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,而非通过事前免责条款向劳动者甩锅。
自2019年成立以来,一点享法始终专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、务实、可落地的法律服务,帮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前识别法律风险、建立合规体系、减少纠纷损失。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从来不是事后补救就能解决的,事前的专业把关才是成本最低、效果最好的风险防控方式。